此十王各有不同的職司,分別審判亡者生前所犯的罪業,並施以刑罰。


  一殿秦廣王,


  二殿楚江王,


  三殿宋帝王,


  四殿五官王,


  五殿閻羅王,


  六殿下城王,


  七殿泰山王,


  八殿都市王,


  九殿平等王,


  十殿轉輪王。


詳見十殿閻羅王。


十殿閻羅王:


此十王各有不同的職司,分別審判亡者生前所犯的罪業,並施以刑罰。


一殿秦廣王:


專司人間壽夭生死冊籍,統管幽冥吉凶。鬼判殿居大海沃礁石外,正西黃泉黑路。凡善人壽終之日,是有接引往生。凡勾到功過兩平之男婦,送交第十殿發放仍投人世,或男轉為女,或女轉為男,依業緣分別受報。凡惡少者,使入殿右高臺,名為孽鏡臺,臺高一丈,鏡大十圍,向東懸掛。上橫七字,曰孽鏡臺前無好人,押赴多惡之魂。自見在世之心之險,死赴地獄之險。那時方知萬兩黃金帶不來,一生惟有孽隨身。入臺照過之後,批解第二殿。用刑發獄受苦。


如有世人,不思天地生人父母養身,非同容易,四恩未報,不奉勾帖。擅自輕生,自刎自縊,服毒投水等類。尋死者,除忠孝節義殉難為神之外,若因細小之忿恨,或因犯事發覺,其罪不到於死,或欲延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輕生氣絕。門灶諸神,即解本殿收入饑渴各廠,每逢戌亥,悉如臨死痛苦,照樣現形。或七十日,或一二年之後。押魂歸附尋死之處,毋許受享羹飯紙帛。如知悔歛藏。不現形影驚人,妄尋替代,俟其遭累人等。各無牽涉之日。門灶諸神,仍將鬼犯解到本殿,轉發第二殿,查校功過,從重加刑。另再遞交各殿發獄受苦,如有起此等心意,或將此等言語嚇詐。雖未至死,即在世往日曾行善事。其諸獄亦概不准減免,凡輕生已死之後。若不歛形,致驚斃人者,即差青面獠牙鬼役,勾到各獄受苦,滿日發入阿鼻大地獄,永遠鎖弔,不許超生,凡僧道得錢代人拜誦經懺,遺失字句頁卷者,至本殿發進補經所,各入黑暗斗室,內藏經懺,其遺失字句之處,概皆簽明補誦,設有燈盞,貯油數十斤。只用細線一根燃火,或時時亮,或時黑暗。不能一氣即速補足。或係清修僧道貪求供養者,亦皆不免,如若在家男婦,自心自口,拜念一切經咒佛號,即有舛錯遺失,重在誠心,而不重在字句。尼姑亦然,佛旨免補,每月初一載錄善籍。世人若於每二月初一日。向西至誠禮拜。將平素念佛及誦經咒暨持戒功德。發願往生極樂。並立誓精進修特。宏法利生。壽終即蒙佛接引,往生極樂。


二殿楚江王:


司掌大海之底。正南沃燋石下活大地獄。另設以下十六小地獄:


1‧黑雲沙小地獄。


2‧糞尿泥小地獄。


3‧五叉小地獄。


4‧饑餓小地獄。


5‧燋渴小地獄。


6‧膿血小地獄。


7‧銅斧小地獄。


8‧多銅斧小地獄。


9‧鐵鎧小地獄。


10‧幽量小地獄。


11‧雞小地獄。


12‧灰河小地獄。


13‧斫截小地獄。


14‧劍葉小地獄。


15‧狐狼小地獄。


16‧寒冰小地獄。


陽世如犯拐騙少年男女,欺佔他人財物,損壞人耳目手足。指下不明醫藥取利,不放贖壯年婢女,凡議姻親,貪圖財勢,隱匿年歲。他家說合未定之先,確知或男或女,實有惡疾姦盜等項,含糊不以實告。誤人終身者,查核事犯多寡,年分深淺,有無延害變端,即令猙獰赤髮等鬼推入大獄,另發應到何小獄受苦。滿期轉解第三殿,加刑發獄。世間男婦,常將玉歷說與世人知警,或玉歷鈔流傳。及見人有病者,醫藥相助,貧難者予粥,或施錢救濟多人者,並悔前非,准照功過兩平之例,餘罪勿論,勾到之日即交第十殿,發放投生人道。如能愛惜眾生,不妄殺害,訓勸兒童,勿傷昆蟲,於三月初一日,誓願戒殺放生者,命終免入諸獄。亦即交第十殿發放往生福地。


三殿宋帝王:


司掌大海之底,東南沃燋石下,黑繩大地獄,亦另設十六小地獄:


1‧鹹鹵小地獄。


2‧麻繯枷紐小地獄。


3‧穿肋小地獄。


4‧銅鐵刮臉小地獄。


5‧刮脂小地獄。


6‧鉗擠心肝小地獄。


7‧挖眼小地獄。


8‧鏟皮小地獄。


9‧刖足小地獄。


10‧拔手腳甲小地獄。


11‧吸血小地獄。


12‧倒弔小地獄。


13‧分髓小地獄。


14‧蛆蛀小地獄。


15‧擊膝小地獄。


16‧瓟心小地獄。


陽世為人,不思君德最大,民命為重,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不顧民命,士庶見利忘義,夫不義,妻不順,應愛繼與人為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財產,負良歸宗歸支者,奴僕負家主,書役兵隸負本官管長,夥伴負財東業主,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途而不懺悔,雖作善,發入各重受苦不免,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殯葬,造墳掘見棺,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倫漏錢糧,遺失宗親墳塚,誘人犯法,教唆興訟,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註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件者,查對事犯輕重,使大力鬼役進入大獄,另發應至何重小獄受苦。受滿轉解第四毆,加刑收獄。世人若於二月初八日,誓願戒而不犯,即准轉發,免進各獄受苦。


四殿五官王:


司掌大海之底。正東沃燋石下合大地獄。亦另有十六小地獄:


1‧沰池小地獄。


2‧蝥鍊竹籤小地獄。


3‧沸湯澆手小地獄。


4‧掌畔流液小地獄。


5‧斷筋剔骨小地獄。


6‧堰肩刷皮小地獄。


7‧鎖膚小地獄。


8‧蹲峰小地獄。


9‧鐵衣小地獄。


10‧木石土瓦壓小地獄。


11‧劍眼小地獄。


12‧飛灰塞口小地獄。


13‧灌藥小地獄。


14‧油荳滑跌小地獄。


15‧刺嘴小地獄。


16‧碎石埋身小地獄。


世人漏稅,抗糧,賴租,用重秤,合假藥,賣著水米,用假銀,欠數錢,賣油粉釉綾,刮漿布疋衣褲,路遇蹩廢老幼,不即讓行,暗佔鄉民及老幼肩販便宜,受託寄帶家書,不速交付,竊取街路砌就磚石,及晚夜燈內油燭,窮不安分守己,富不憐老恤貧,如有告貸,先已允借,至期空覆致令誤事,見人有病,家藏藥食,吝不付給,良方秘不傳授,煎過藥渣,或碎碗料器等物,潑置街路,無故養驢馬諸獸,尿糞妨礙行人,故意荒蕪田地,損壞他人牆壁,咒詛魘魅,造言驚嚇等事者,查核事犯之大小,令鬼卒推入各大地獄受苦。另再判發何小地獄受苦,滿日送解第五殿察核。


世人若於二月十八日,誓悔不再犯者,免入本殿諸獄,如鈔玉歷全卷,或續加古今因果報應事件於各殿章句之後,化人為善,遺傳後世,使觀見者從此改悔,他能免過汝亦暗裡有功。


五殿閻羅王:


閻羅王曰:吾本前居第一殿,因憐屈死,屢放還陽伸雪,降調司掌大海之底東北沃燋石下,叫喚大地獄,並十六誅心小地獄。凡一切鬼犯,發至本殿者,已經諸獄受罪多年,即有在前四殿,查核無甚大過,每各按期七日,解到本殿,亦查毫不作惡。屍至五七日,未有不腐者也,鬼犯皆說在世尚有未了善願,或稱修蓋寺院橋樑街路,開河淘井,或集勸善書章未成,或放生之數未滿,或父母尊親生養死葬之事未備,或受恩而未報答,種種等說,哀求准放還陽,無不誓願。必做好人,吾聞之曰。汝等,昔時作惡昭彰,神鬼知你,今船到江心補漏遲,可見陰司無怨鬼,陽間少怨人。真修德行之人,世間難得。今來本殿鬼犯,照過孽鏡,悉係惡類,毋許多言,牛頭馬面,押赴高臺一望可也。所設之臺,名曰望鄉臺,面如弓背,朝東西南三向,灣直八十一里,後如弓絃,坐北劍樹為城,臺高四十九丈,刀山為坡,砌就六十三級,善良之人,此臺不登,功過兩平,已發往生。只有惡鬼,望鄉甚近,男婦均各能見能聞,觀聽老少語言動靜,遺囑不遵,教令不行,凡事變換,逐件改過,苦掙財物,搬運無存,男思再娶,婦想重婚,田產抽匿,分派難勻,向來帳目,清揭復濁,死欠活的難少分文,活欠死的奈失據證,彼此胡賴,搪塞不遜,一概舛錯,盡推死人,三黨親戚,懷怨評論,兒女存私,朋友失信,略有幾個,想念前情,撫棺一哭,冷笑兩聲,更有惡報。男受官刑,婦生怪病。子被人嬲,女被人淫,業皆消散,房屋火焚,大小家事,倏忽罄盡,作惡相報,非獨陰魂,凡鬼犯聞見之後,押入叫喚大地獄內。細查曾犯何惡,再發入誅心十六小地獄受苦,小地獄內,各埋木樁,銅蛇為鍊,鐵犬作墩,綑壓手腳,用一小刀,開瞠破腹,鉤出其心,細細割下,心使蛇食,腸給狗吞,受苦滿日,止痛完膚,另發別殿。


1‧割取不敬鬼神猜疑有無因果報應等心小地獄。


2‧割取殺害生命等心小地獄。


3‧割取善願未完諸惡先行等心小地獄。


4‧割取近邪悖謬習術妄想長生等心小地獄。


5‧割取欺善怕惡恨他人不速死亡等心小地獄。


6‧割取計較移禍等心小地獄。


7‧割取男子行強圖謀姦淫婦女喪貞引誘曲從貪戀有無謀害等心小地獄。


8‧割取損人利己等心小地獄。


9‧割取慳吝勿顧生死緩急等心小地獄。


10‧割取偷盜昧賴等心小地獄。


11‧割取忘恩報怨等心小地獄。


12‧割取好鬥賭勝牽連延累等心小地獄。


13‧割取騙誘惑眾等心小地獄。


14‧割取狠毒教唆已未能害等心小地獄。


15‧執取嫉善妒賢等心小地獄。


16‧割取執迷不改誹謗等心小地獄。


凡世人不信因果,阻行善事,借名往廟拈香,論說人非,燒燬勸善書章,拜拜食葷,厭惡人念佛誦咒,作佛事不齋戒,謗誹釋道,識字人不肯將古今報應勸世等文,念誦婦幼人等聽知,刨掘他人墳塚,填平滅跡,縱火延燒山林,疏防家丁,失火延燒居鄰,攀弓射箭放彈,誘逼疾病瘦弱人賭力,隔牆壁拋擲瓦石傷人,河蕩藥魚,放鳥槍,做造絲網,黏竿,蹈籠,鹽鹵灑草地,死貓毒蛇等物不深埋,害人起掘,犯土喪命,冬凍春寒,懇掘地上,折墻更灶,私僭官銜,勢佔民地,填井塞溝,如犯前項等事者,赴過望鄉臺,發入叫喚大地獄。受苦之後,應該割碎其心者,押交各層小獄判發。受滿轉解第六殿,查對有無他罪,如世人在生不犯前項等事,或曾犯過,於正月初八日,齋戒誓不再犯者,不獨本殿各獄之刑可免,並准咨第六殿輕減刑罰。除殺生害命,近邪悖謬,男子淫毒婦女,婦人貪淫悍妒,損他人名節者,偷盜昧賴,忘恩報怨,及在生執迷,見聞勸善章句,不即改悔者,概不輕減。


六殿汴城王:


司掌大海之底。正北沃燋石下。大叫喚大地獄。另設十六小地獄:


1‧常跪鐵砂小地獄。


2‧屎泥浸身小地獄。


3‧磨摧流血小地獄。


4‧鉗嘴含鍼小地獄。


5‧割腎鼠咬小地獄。


6‧棘網蝗鑽小地獄。


7‧碓搗肉漿小地獄。


8‧裂皮暨擂小地獄。


9‧銜火閉喉小地獄。


10‧桑火陫烘小地獄。


11‧糞汙小地獄。


12‧牛雕馬躁小地獄。


13‧緋竅小地獄。


14‧錣頭脫殼小地獄。


15‧腰斬小地獄。


16‧剝皮揎草小地獄。


世人怨天尤地,憎惡風雷冷熱晴雨,對北溺便涕泣,偷竊神佛裝塑法身內藏,刮取神聖佛金,妄呼神諱,不敬惜字紙經書,寺塔庵觀前後,潑積穢物,供奉神像,廚灶不潔,不戒食牛犬肉,藏貯悖謬淫書,毀塗勸善書章器皿,雕刻太極圖日月七星,及和合二聖,王母壽星,各上仙佛形相,繡織卍字花樣,在於一切衣服器用,僭服龍鳳衣裙,作賤五穀,囤米望昂者,俱發入大呼喚大地獄。查出所犯事件,應發何小地獄受苦,滿日轉解第七殿,再查有無別惡。凡人在陽間,於三月初八日,持齋誓願,今後不敢再犯,並能每逢五月十四十五十六日,十月初十日,戒不交媾,立願輾轉勸戒者,准免以上諸小地獄受苦。


七殿泰山王:


司掌大海之底。西北沃燋石下,熱惱大地獄。另設十六小地獄:


1‧搥恤自吞小地獄。


2‧冽胸小地獄。


3‧笛腿火逼坑小地獄。


4‧枒權抗髮小地獄。


5‧犬咬脛骨小地獄。


6‧燠痛哭狗墩小地獄。


7‧則頂開額小地獄。


8‧頂石蹲身小地獄。


9‧端鴇上下啄咬小地獄。


10‧務皮豬拖小地獄。


11‧弔甲足小地獄。


12‧拔舌穿腮小地獄。


13‧抽腸小地獄。


14‧騾踏貓嚼小地獄。


15‧烙手指小地獄。


16‧油釜滾烹小地獄。


凡在陽世,煉食紅鉛陰棗人胞,酗酒悖亂,浪費無度,搶奪略誘略賣,盜取棺內衣飾,取死屍骨殖為藥,離散他人至戚,將養媳賣與他人為婢妾,任妻溺女,悶死私孩,朋賭分財掉帛,師長教導不嚴,誤人子弟,不顧輕重上下,拷打門徒婢僕致令暗傷得病,魚肉鄉里,裝醉違悖尊長,枉口嚼舌,尖酸搬鬥,變生事端者,逐細查明,在此熱惱大地獄內提出,發交何重小獄受苦。滿日轉解第八殿收獄查治。人間服藥,何物不可取用,將禽獸蟲魚,活活殺命而治病,已大壞其心矣,迺服紅鉛,及婦人陰中之棗,胞臍之類,豈不更壞其心,但食此等穢物,則口舌與婦女之陰戶無異,雖在世多般行善,若誦經咒,非獨無功,且有大罪,冥主斷難寬貸,凡聞此勸者,速宜戒之,只有買放生靈百萬,或從今戒殺,每早漱口,念誦佛號,臨終必有淨孽使者,以燈照除臭穢,得消前愆。人間有竊取被火燒死人骨,及私孩皮肉全身,製配合藥,并竊死屍蠋髏骨殖,買賣為藥,更有遍偷成擔,堅實者,買賣為器具,枯鬆者,擂粉燒窯等用,如是之人,在於陽世,即曾行有功於世之事,勾入陰司,其功別扺他過,本過冥王決不輕減,發入熱惱大地獄,或再發入何小獄受苦之後,應知照第十殿。發往為人之時,割去耳眼手足嘴唇鼻孔之類,使其殘缺一二件報之,如世人有犯過此等惡事者,即肯懺悔,永不再犯,若遇貧難死亡者,購買棺木,或勸助收殮多屍,其家灶神,在於勾使鬼役牌票之上,點一黑點,到時,准免此報。人間偶有荒歉之處,失食倒斃,且有尚未氣絕者,乃割其肉以作饅頭糕餅之餡,而賣與人食,心狠若是,凡割買賣人肉者,解到之時,冥王將犯發交各獄添受諸刑,痛苦四十九日,應請加刑之後,知照第十殿冥王註冊,轉知第一殿冥王,添列生死薄內,發生人道者,使為餓殍,畜生道者,使見穢棄之食,難得入嘴,而餓死報之,除將此等罪魂,不准抵免下世受報之外,凡有誤食之人,過後復食者,亦應報受下世為人,或為畜類,使其咽喉作腫,腹雖餓極飲食皆不能進而死,凡知覺而不復食者,情有可原。如遇歉歲,捐資賑濟,或煮粥施食,或將升合之米給貧,或設薑豆濃湯,在於要路,以救片時,若能令人得此種種實惠者,非惟此過全消,暗增今世現在之善報,更增來生之福壽,以上三條,係本殿文武各判會議二條,大獄使司,亦擬一條,各奏核入本殿議內,吾仍另錄係各判司獄之所擬,附奏天帝批准,照擬並載玉歷,通行各判司獄記名陞賞。復諭人間作孽之事,諸神固已逐件議擬,但尚有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情,其未能盡悉者。概遵陽世,帝王國法所定律例,治罪之外,倘有逃躲。移累他人者,泣諭糾察速報等司,准訴顯應。欽遵欽此。世間男婦,若於三月二十七日,持齋北向,立誓懺悔,鈔傳全卷,勸化人間者,准免本殿諸苦。


八殿都市王:


司掌大海之底正西沃燋石下,大熱惱大地獄。另設十六小地獄:


1‧車崩小地獄。


2‧悶鍋小地獄。


3‧碎剮小地獄。


4‧浶孔小地獄。


5‧翦硃小地獄。


6‧常圊小地獄。


7‧斷肢小地獄。


8‧煎臟小地獄。


9‧炙髓小地獄。


10‧爬腸小地獄。


11‧焚膲小地獄。


12‧開瞠小地獄。


13‧剮胸小地獄。


14‧破頂撬齒小地獄。


15‧瓟割小地獄。


16‧鋼叉小地獄。


世人若不知孝,親存不養,親歿不葬,使父母翁姑,有驚懼愁悶煩惱等心者,若不速悔前非,懵懂日久,灶神先將此等男女,記名上奏,減除衣祿,聽任邪鬼隨身作祟,死後受過前殿各獄諸刑,解到本殿牛頭馬面,各卒倒拖鬼犯,擲入大獄受苦,再交各小獄分別加刑,受盡痛苦,解交第十殿轉劫所內,改頭換面,永為畜類。如有世間男女,遵信玉歷,輒悔前非,於四月初一日,誓改不犯,并可無論日月早晚,對向灶神立誓,從今知改者,臨死本宅灶神,分作三等,或在額上寫一遵字,或一順字,或一改字,交勾使鬼卒,帶至第一殿起至第七殿,即犯他罪,悉皆減半,免解本殿受苦,即交第九殿,經查無放火陰毒等事者,隨交第十殿分別發生人道,大帝加恩血諭,再若鈔傳玉歷,能使世間男婦人等知警者,自第一殿至第八殿各苦悉免,九殿再查,如無過犯,即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人道。


九殿平等王:


司掌大海之底。西南沃燋石下,阿鼻大地獄。密設鐵網。設十六小地獄:


1‧敲骨灼身小地獄。


2‧抽筋擂骨小地獄。


3‧鴉食心肝小地獄。


4‧狗食腸肺小地獄。


5‧身濺熱油小地獄。


6‧腦箍拔舌拔齒小地獄。


7‧取腦蝟填小地獄。


8‧蒸頭刮腦小地獄。


9‧羊搐成鹽小地獄。


10‧木夾頂鎈小地獄。


11‧磨心小地獄。


12‧沸湯淋身小地獄。


13‧黃蜂小地獄。


14‧蝎鉤小地獄。


15‧蟻蛀熬眈小地獄。


16‧紫赤毒蛇鑽孔小地獄。


人間凡犯陽世法者帝王制定刑法律例,如十惡中之極惡,應得凌遲斬絞處決,死後受過前各殿諸苦解到本殿者及放火焚燒房屋,製蠱毒,揉肚胎,吸臍氣,耗童精,畫春宮,作淫書,合煉悶香迷啞墮孕等藥,如犯此等事件之人,自聞此玉歷章句,若即劈板燬稿,焚方息念,不傳邪術者,准免各苦,即交第十殿發放往生人道。如聞見此玉歷章句,仍作此等事件者,自第二殿受苦起,至本殿加刑,添設極刑。用空心銅柱,鍊其手足相抱,搧火焚燒燙燼心肝,遍受小獄諸刑之後,落足發入阿鼻大地獄。刀穿肺腑,自口含心,漸漸陷下獄底,受痛無休,直要到那被害者家家原業復舊,個個另投人身,所存畫作及鈔方,凡鬼犯親手置遺,及輾轉臨描鈔刻等物盡絕之後,方准提出此獄,解交第十殿。發生六道,世人如若未犯此等惡端,且肯於四月初八日,或於朔望齋戒立願,收買淫書,春宮邪術等集焚燬者,或鈔傳此玉歷,展轉勸化,至命終時,灶神於額端寫奉行兩字,自第二殿至本殿,凡有別件各罪考功輕減。如富貴者,肯能嚴拿放火兇徒,並搜淫書刻板,示禁招貼,及遺害人間等物者,准蔭現世子孫科甲綿綿,凡貧難孤老之人,若肯勉力,央倩鈔傳玉歷勸化者,准即送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


十殿轉輪王:


殿居幽冥沃燋石外,正東直對世界五濁之處,設有金銀玉石木板奈何等橋六座,專司各殿解到鬼魂。分別核定,發往四大部洲何處,該為男女壽夭富貴貧賤之家投生者,逐名詳細開載,每月彙知第一殿,註冊送呈酆都,陰律凡胎卵濕化,無足兩足四足多足等類,死就為魙,輪推磨轉,或年季生死,或朝生暮死,翻覆變換,為不定殺,為必定殺之類,概令轉劫所內,查較過犯,分發各方受報,歲終彙解酆都。凡陽世讀易儒士,誦經僧道,勾至陰司,念誦聖經咒語,致諸獄不能用刑。使受苦報者,解到本殿,逐名註載,并繪本來面目,名曰墮落生冊,押交孟婆尊神(酉區忘臺)下。灌飲迷湯,派投人胎,轉世死於腹中,或生一二日,或生百十日,或一二年促死,使忘三教真言之後,第一殿,加差厲卒,勾到各獄查察前惡,補受苦報,凡解到功過兩平,及已受苦滿,功少過多等魂,酌定為男女妍醜安勞,發往何方富貴貧賤之家者,即交(酉區忘臺)下本殿點名發放,往生人道中。屢有婦女哀求,供稱有切齒之仇未報,甘為餓鬼,不願做人,妍詢情由,多係閨女,或係貞潔之婦女,因被讀書中之惡少,或貪姿色,或圖財物,裝盡風騷諸般投好,計誘成姦,誑云未有妻妾,誓必央媒聘娶,或有甜騙婢女,娶納為妾,或有謊許養老其婦,或允撫養伊前夫之子女等情事不等,誤被計騙,癡心順從,失節相贈之後,耽延日久,反出惡言揚醜,致令父兄知覺,親鄰鄙賤,冤無可伸,羞忿尋死,或得鬱症而亡者,聞知負心賊子,今科該中,此恨難消,號泣求准索命等情,細查事果真實,但該生陽壽,尚未該終,并伊有祖父之餘德未滅,本殿姑准婦女搴票,魂入科場,阻惑違式,更換榜上之名,再俟應絕之日,准同勾死鬼進門索命,仍在第一殿查核判斷。世人若於四月十七日,誓立信心,遵奉玉歷知警行事,常將以上諸語向人談說者,來生發往陽世為人,不受鄙薄,不遭官刑水火傷體等項之災。


第十殿轉劫所:


轉劫所週圍上下,俱是鐵柵,內分八十一處,逐處皆有亭臺,判吏設案記事。柵外另有羊腸細路,十萬八千條,盤曲灣通四大部洲。其內暗如煤漆,使魙道死生進出此路,外則望入亮如水晶,絲毫畢露,判派吏役,輪班把守,進出均各仍照初生本來面目分辨無差,凡司此所之判吏,悉係在世孝友,并戒殺放生之善人,送入此所,查辦輪迴轉劫等事。辦過五載,如無舛錯,加級調陞,如有怠惰,或擅專主,不同合所判吏妥議辦理發放或失察漏逃隱匿者,奏請降貶。凡有在世不孝,及多殺物命之兇魂,受過諸獄苦後,發交所內者。用桃條抽死為魙,改頭換面,發進羊腸小路為畜類。凡有禽獸魚蟲,受過萬千百十等劫已滿,如胎生各獸,卵生蛟龍龜蛇飛鳥,濕化相生,蜂蝶蛆蟲之類,使其轉變輪迴受報,復投為胎生等類。劫數已滿,若能三世不傷物命,可使復為人者,敘明冊籍奏呈第一殿,批判發往,弗於逮翟耶尼閻浮提鬱單越四大部洲之中。


第十殿孟婆神:


孟婆神,生於前漢,幼讀儒書,莊誦佛經,凡有過去之事不思,未來之事不想,在世惟勸人戒殺吃素,年至八十一歲,鶴髮童顏,終是處女,只知自己姓孟,人故皆稱之曰,孟婆阿奶,入山修真,直至後漢。世人有能知前世因者,妄認前生眷屬,好行智術,露洩陰機,是以上天敕命,孟氏女為幽冥之神,造築酉區忘臺,准選鬼吏使喚。將十殿擬定,發往何地為人之鬼魂,用採取俗世藥物,合成似酒非酒之湯,分為甘苦辛酸鹹五味,諸魂轉世,派飲此湯,使忘前生各事。帶往陽間,或思涎,或笑汗,或慮涕,或泣怒,或唾恐,分別常帶一二三分之病,為善者,使其眼耳鼻舌四肢,較於往昔,愈精愈明愈強愈健,作惡者,使其消耗音智,神魄,魂血,精志,漸成疲憊之軀。而預報知,令人懺悔為善。


臺居第十殿,冥王殿前六橋之外,高大如方丈,四圍廊房一百零八間,向東甬道一條,僅闊一尺四寸,凡奉交到男女等魂,廊房各設盞具,招飲此湯,多飲少吃不論,如有刁狡鬼魂,不肯飲吞此湯者,腳下現出鉤刀絆住,上以銅管刺喉,受痛灌吞,諸魂飲畢,各使役卒攙扶從甬道而出,推上麻紮苦竹浮橋,下有紅水橫流之澗,橋心一望,對岸赤石巖前上,有斗大粉字四行,曰,為人容易做人難,再要為人恐更難,欲生福地無難處,口與心同卻不難,鬼魂看讀之時,對岸跳出長大二鬼分開撲至水面,兩傍站立不穩,一個是頭蓋烏紗,體服錦襖,手執紙筆肩插利刀,腰掛刑具,撐圓二目,哈哈大笑,其名活無常,一個是垢面流血,身穿白衫,手捧算盤,肩背米袋,胸懸紙錠,愁緊雙眉,聲聲長嘆,其名死有分,催促推魂,落於紅水橫流之內,根行淺薄者,歡呼幸得人身,根行深厚者,悲泣自恨在生未修出世功德,苦根難斷,男婦等魂,如醉如癡,紛紛各投房舍,陰陽更變,氣悶昏昏,顛倒不能自由,雙足蹬破紫河車,奔出娘胎,哇的一聲落地,日久口貪滋味,勿顧物命,迷失如來佛性,有負佛恩以及天帝神恩,不慮善終惡死,何樣結局,而復又作拖屍之鬼矣,以上二十二行,係酉區忘臺下書吏,謹附奏玉皇大帝,並纂載玉歷,通行下界知之。


枉死城:


酆都大帝曰: 「枉死城,係圜繞本殿之右,世人誤以為凡受傷冤枉死鬼悉皆歸入此城之說。遍傳為實,須知屈死者,豈再加以無辜之苦乎。向准冤魂各俟兇手到日眼見受苦,使遭害者以消忿恨,直至被害之魂,得有投生之日,提出解發諸殿各獄,收禁受罪者,並非被害遭屈之魂。概入此城受苦,若是忠孝節義之人,及捐軀報國之軍兵,或有死節成神。或即完膚,發往福地投生,豈亦有入枉死城中受苦之理乎。」


血污池:


血污池,置設殿後之左。陽世誤聞道姑所說,皆因婦人生產有罪,死後入此污池,謬之甚矣。凡婦人生育,係屬應有之事,即難產而暴亡者,均不罪其屍鬼污穢,發入此池。如有生產未過二十日,輒即身近井灶,洗滌衣襖,曬亮高處者,其罪應歸家長三分,本婦罪坐七分,設此污池,無論男女,凡在陽世不顧神前佛後,不忌日辰,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此五日,男婦犯禁交媾,除神降惡疾暴亡,受過諸獄苦後,永浸其池,不得出頭。及男婦而好宰殺,血濺廚灶神佛廟堂經典書章字紙一切,祭祀器皿之上者,受過別惡諸獄苦後,解到浸入此池,亦不得輕易出頭,陽世能有親屬立願,代為戒殺買命放生,數足之日,齋供佛神,禮拜血污經懺,方可超脫其苦。


世間男婦,見聞眾生急難,力可能救而不為,受人恩惠而忘,記怨而必欲加害,雖屢積功誦經施捨,望成仙道者,死後免入諸獄受苦,罰為魑,魅,魍,魎,山妖,木客,水怪,殭屍,遊魂,或附靈性於狐,狸,熊,顥,蛟,蛇,之類,在百十年之不等,如能修醒,返本糾察,使歸福地,若不善為歛形,迷惑驚嚇人者,作祟,罪惡滿盈之日,雷擊為魙,永世不得超生。


陽世誤尊藏神之名,亦謬之極矣,因係男婦在生埋藏錢財,死後仍迷而不捨,魂魄附守此處之故,慮被起掘,現形驚嚇,凡福薄陽微者,受驚成病,或竟死亡,殊不知此等陰魂,悉是前朝官宦,歷代癡愚,至死不肯醒悟之輩,神鬼因念其在生無甚罪過,仍聽管守,此之謂財癆鬼是也,直到得聞佛經點化,身非我有,五蘊皆空之句,方始猛省,身尚非我所有之物,況財帛乎,遂即棄捨,投生福地,或有久戀之鬼,至死為魙,無奈棄捨,以待積蓄,有福者取之。世人如若見聞鬼怪出現處所。向立重誓禱告,願將十分之三,替作冥福,再將三分,代為買放生靈,一分歸貧,三分歸己,如是發願起取,但有正神相助,可以保受用而無妨礙也。


凡有陽世食糧充當軍兵者,自奉令出剿除叛之日,為始若實心努力,及未犯姦縱火,有害民間,雖死於身首異處,屍骨拋零者,即有往昔過犯,陰司概免受苦,仍准完全原體,自第一殿點名,即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女安吉善終,加若械鬥,互相殺死,及從賊之叛犯,各皆罪加一等,仍照生前所犯諸獄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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