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統治台灣共 211 年,在這 211 年當中,台灣島上抗官民變迭起,動亂頻仍。臺灣俗諺所說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就是形容臺灣民變的頻繁。
臺灣民變頻仍的原因很多,在政治因素方面,包括有吏治敗壞、軍人紀律不佳等因;另外,在許多民變中,無家室、恆產、固定工作的羅漢腳,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羅漢腳與羅漢腳之間,因同病相憐,無形中發展出特殊感情,於是歃血為盟,結拜兄弟,結拜後成類似血親關係,成為台灣社會中一股力量。這種集結一氣的游民,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構成台灣民變的主導力量。像是 1721 年爆發的朱一貴事件,參與的份子就有 80% 是遊民。
清朝時期發生的大大小小民變中,以發生於 1721 年的朱一貴事件、 1786 年的林爽文事件,以及 1862 年的戴潮春事件,被稱為清代三大民變。

朱一貴事件奏摺 朱一貴事件發生當時的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向清廷上奏關於事件的經過與對策。 資料來源:《歷史月刊》第 153 期。
平定林爽文事件碑 乾隆皇帝將平定林爽文事件列為他的「十大武功」 之一, 並在今台南的赤崁樓立碑紀念。 資料來源:莊天賜攝影。
戴潮春香位遺址 台中市北屯區民房內所供奉的戴潮春香位及其遺址。 資料來源:李筱峰,《台灣史 100 件大事》,台北:玉山社, 1999 年。
早期台灣的漢人移民,由於尚未形成台灣全島的意識,因而常抱持著強烈的原鄉祖籍認同。
這些分別帶著不同的「原鄉認同」來到台灣的移民及其後裔,由於生存競爭,遂發生磨擦,進而衝突群鬥。其衝突的類別很多,有的是福佬人與客家人鬥,稱之為閩、粵械鬥或閩、客械鬥;福佬人中,又有漳州人和泉州人的衝突,稱為漳、泉械鬥;泉州人中,常常又有不同縣籍的人火拼,甚至是同縣中,不同姓的人打起來;就連不同的樂團也會鬥起來,甚至同職業不同群體間也有火拼。這即所謂的「分類械鬥」。

勸中壟和睦碑 圖為立於苗栗縣竹南鎮中港慈裕宮的勸中壟和睦碑, 其目的在勸告並禁止分類械鬥,這也反映了清治時期台灣分類械鬥層出不窮。 資料來源:李筱峰,《台灣史 100 件大事》,台北:玉山社, 1999 年。
分類械鬥的根本原因,除了原鄉的族群認同之外,最跟本的癥結在於經濟因素。初墾時,各籍移民因為地廣人稀,尚能互助合作而相安無事。後來墾地漸小,開始因田地、水利、地租等現實生活利益而起爭執。此外,也有因為職業利益的爭奪而衝突的。爭執衝突一久,嫌隙日深,最後卻連一些偷雞、摸狗、賭博、爭注等小衝突,也會引發成大械鬥,甚至還有因婚外情而起械鬥的。
清朝統治台灣的兩百多年中,台灣社會發生過比較大規模的分類械鬥有 60 餘次。 其中以閩、粵械鬥與漳、泉械鬥最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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