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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與友人日前開車行駛國道三號內車道時,突然被國道警察攔下開單,指其「佔用內側車道過久」,由於友人當時的行車速度並非低於60公里,也未超速,卻被警察開立違規罰單,讓他們很不服氣。
雖然經過警察解釋,他們才了解原來內車道屬快車道、超車道,車輛不得持續行駛。但在被警察開單前,他並不知道有此項規定,他認為是警方宣導不足,才會讓民眾白白受罰。



違者最高罰6000元
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表示,根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2、3款車道使用規定,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或四車道路段,汽車排氣量超過1000c.c.或行車時速80公里以上的小型車,可行駛於中間車道,並可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但不得佔用過久,違者可處3000至6000元罰款。
何國榮另指出,目前國道高速公路局建議,允許行車速率每小時80公里以上的小型車可持續行駛內車道,不過,目前並未修法通過,仍須依現行法令辦理。何國榮表示,由於國道車流量大,常出現內車道車流擁擠現象,此時強力取締佔用內側車道有困難,不過,在一般正常流量下,內側車道僅可做為超車使用,不得佔用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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