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16 Thu 2008 21:57
  • 財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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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判官武判官』,判官原本是屬於人間的官職,唐朝的節度使、觀察使等,即設有判官一職,輔佐長官總理日常各項的大小事務。五代時判官領州郡事,成為州府職官。宋朝沿用唐朝的官制,元代時改為各州府設置判官,而到了明朝則僅有州設置判官。總而言之,判官是地方長官的幕僚,輔助長官處理政事。而在人們的想法中,城隍爺是個綜理地方大小事務的陰間縣太爺,其人員組織編制理當像陽世間的縣太爺一般,因此在城隍爺的侍從中出現了判官一職。在城隍爺的左右從祀中,文判官的職務相當等於衙門裡的左典史,左手握有生死簿,調查人民素行的善惡及壽夭,執行各司的的判文或檢閱記錄。而武判官則是相當於右典史,對於犯行業已判明者,右手則舉〈鐧或錘〉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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