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兩字原意為護城河,「城」指城郭,「隍」指沒有水的護城壕,有水稱池,無水稱隍,所以城隍原指城郭河溝而言。
  由於「城隍」對地方的安全意義重大,故「城隍」逐漸神格化,成為「保衛城池之神」、「護城之神」,其任務是在天災、兵亂時保護城池和居民的,是城市的守護神,後來又隨時代俗流所影響,漸漸加重他的職事,如:祈雨、求晴、招福、穰災等等,無形中兼管地方冥籍,賞善罰惡,為冥府派駐陽間之地方冥吏。在民眾心目中,城隍爺是陰間的司法官,可以彌補人間司法的漏洞,因此備受百姓崇祀。原始崇拜認為,凡與人們日常生活有關的事物都有神在。城池在過去擔負起人們的身家性命及財產的安全,有大功於民,當然受到百姓的崇拜。
  由此可見,「城隍爺」是城市居民的膜拜對象,而土地公及神農氏則是農民的膜拜對象。由此可知,「城隍爺」是城市出現以後才產生的神祇,故他的年紀及輩份要比「土地公」、「神農大帝」小的多。但「土地公」管理範圍小,「城隍爺」管理範圍大,因而責權方面則比「土地公」大(城管鄉)。
  正式專祀「城隍爺」,應始於北齊。當時戰亂頻繁,「城池」極易得失,地方守護神的權力、威望、神通等等自然極其重要,「城隍」的地位因而大大提高了。到唐朝愍帝時,全國各城市普遍有了城隍廟之建築,並予以敕封。
  到明太祖朱元璋執政後,依人間之行政區域劃分而分等級敕封:掌管全國者封為「天下都城隍」,其職爵級為王;掌管一省封為「都城隍」,爵級亦為王(京師城隍為明靈王);掌管一府封為「府城隍」,爵級為公;掌管一州者封為「州城隍」,爵級為侯,稱「靈應侯」、或「綏靖公」;掌管一縣者封為「縣城隍」,爵級為伯,稱「顯佑伯」。從此,民間對城隍爺之崇拜就普及到全國每個角落。傳統上,每個地方的縣城中心座南朝北,都建有一座城隍廟,城隍爺端坐其中,掌管一縣的大小事情。到清朝時,有些較大的市鎮也建了城隍廟。
  城隍爺既為幽冥界的地方官,自然設有許多部門及屬僚,以掌司法及警察。一般城隍爺下設六部司:延壽司、速報司、糾察司、獎善司、罰惡司、增祿司,通常稱為「六官」,或稱「六神爺」,他們的職司和官名相同。除司之外,還有文、武兩判官及牛爺、馬爺、枷爺、鎖爺等四爺。此外還有范無救、謝必安兩將軍,一般稱之為謝七爺、范八爺,協助城隍爺懲奸除惡。
  「城隍」既是「神職」,城隍爺與其他神靈不同,並非由一人專任,民間傳說中常說及某地某人生前正直高尚,死後被玉帝任為某城城隍,說明一個道理:城隍爺必須是正直無私者,貪贓枉法徇私者無資格成為地方尊神。而「城隍爺」絕大多數是文人打扮。城隍廟有以下的門聯:
  「別看我廟小神小,不來燒香,瞧瞧;
   那任他官大勢大,若要作惡,試試。」
  「任憑你無法無天,到此孽鏡高懸,還有膽否?
   但知我能寬能恕,且把屠刀放下,回轉頭來。」
  清朝時地方官赴任之際,都會先到當地的城隍廟來參拜,告知城隍自己的到任。許多地方官對於不肯認罪的犯人,會將之帶到城隍廟去,要求於神前立誓。也有地方官遇到難以判決的疑案時,也會在夜裏自行到城隍廟參籠(圓夢),請求城隍在睡夢中給予指示,由此可見城隍爺在古代的司法體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城隍爺因為是陰間的地方官,因此在中國的三大鬼節(清明、中元、十月朔)都有城隍出巡的事,稱為「巡查」、「迎神」又叫「出會」,據說可保閤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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