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51.
根據(三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陳儀呈報主席之<辦理人犯姓名調查表>),「二二二八事件」之要犯,共有二十人,即王添(省參議員)、徐征(私立延平學院教授、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委員)、李仁貴(台北市參議員)、徐春卿(台北市參議員)、陳、林茂生(國立台灣大學教授)、宋斐如(人民導報社長)、艾璐生(大明報發行人)朝日(台灣新生報總經理)、吳金鍊(台灣新生報編輯)、廖進平、黃朝生(台北市參議員)、林連宗(省參議員)、王名朝(台灣省鐵路管理委員會職員)、施江南、李瑞漢(律師)、李瑞峰(律師)、張光祖(台北大流氓首領)內金城(工業研究所技師)、植寅三郎。依官方資料,張光祖是台北大流氓,罪名是「策動殺害外省人首要」與「領導爪牙,協助暴亂」,而最後二人是日本間諜,其餘十七人均係陰謀叛亂者。這十七人均在國軍於九日進駐台北後不久被帶走,從此失蹤。十七人中多數參加一、二種政治團體。參加「處委會」者有王添、李仁貴、徐春卿、廖進平、黃朝生、林連宗(台中)等六人。參加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者有王添、李仁貴、陳、吳金鍊、廖進平、黃朝生、施江南(其中有同時出任「處委會」委員者)等七人。另外,王添也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並出任台灣區團台北分團幹事長。三月十一、十三日,陳儀先後宣布「處委會」與「政治建設協會」為非法組織,下令予以解散,並以叛亂罪名懲治其成員。然而,該二組織是否涉及叛亂,並未經法院審訊判決,手續上未盡周延。再者,名單中也有近一半的人並不屬於上述政治團體,計有徐征、林茂生、宋斐如、艾璐生、朝日、王名朝、李瑞漢、李瑞峰等八人。所謂「叛亂」,其認定標準相當不明確。(頁二六七)據檔案資料,上述主犯中,只有陳一人係經由審判手續處死刑的(頁二七一)


52.
陳儀廣播要民眾復學、復市,有些好學生紛紛去上學,反而被士兵誤殺; 還有很多送牛奶、送報、電信、賣菜及拉車的台人,因不懂戒嚴令而被誤殺。據訪談,主要因為台人無戒嚴經驗,不識其為何物; 加上絕大多數人仍不懂國語,無法與士兵溝通。(頁二九四)


53.
政風不佳也導致不肖官員藉機報復私怨。最聳人聽聞的例子是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等八人之遇害。三月十五日深夜十二時,南港橋邊聞槍聲數響次晨即發現(吳鴻麒等)八具屍體。(頁二九五) 官方有一說「台北市區有不良分子組暗殺團,專以殺害軍官、外省人及靠山(台灣人任政府官吏恃勢凌人)為對象,並已開始行動,南港橋下八命案或係該團所為」。民間亦有「暗殺團」之說,但稱其為官方所收買之流氓團體,設於保安街戒煙所用以對付異己分子。 一般人與吳氏家屬均認為係為人挾怨報復的。吳氏秉性耿介,常批評法界之黑暗,並奉勸其同僚,可能得罪人。其中王姓檢察官嫌疑不小,吳夫人稱吳氏屍體所留下之名片,有用指甲押刻字跡清晰的「王」字,似暗示王氏所害。(頁二九七) 王育霖之遇害亦可能由於官員公報私怨。王氏乃日據時期台人第一位檢察官。光復後,王氏出任新竹地檢處檢察官王氏生性耿介,公正阿,曾嚴辦不少貪污案。其中以新竹市的「奶粉吞沒案」最有名。王氏發現此案幕後主角是新竹市長郭紹宗,乃前往拘捕。未料,新竹市警察局長反而命令警察將他包圍,並奪走逮捕令。其後,上司竟不辨黑白,欲追究其失去逮捕令之責。王氏怒,辭去檢察官之職,赴台北建國中學當教員。據稱,國軍抵台後,郭紹宗藉機報仇,派警察至台北將王氏逮捕處刑。(頁二九九)


54.
在事變期間,台人不僅反抗公署,也有毆打傷害外省人之事,因此國軍登陸後,立即採取報復行動。由於當時軍紀不甚理想,許多悖乎常理的惡行乃接二連三發生。各類報導與訪談紀錄均指證,自八日登陸基隆後,國軍即開始濫殺。警總一度發予文員短槍,授權為自衛而開槍,國軍也奉令殺光「叛國造反」者。甚至有以人為獵物,而炫耀其射技者。國軍至台北後,凡不通國語者即予射殺,以致八日至十三日,北市屍體到處可見。(頁二九四)


55.
例如台北市長春路某處,約 三月十日 ,來了一群士兵,只為搶小錢或手錶、財物等,竟置數人於死地。(頁二九五)


56.
十一日上午國軍進入台南後發布戒嚴令,於檢查行人時,在火車站附近,有二十一師獨立團第三營第七連士兵涂平章,擅自沒收台胞衣袋內台幣約二、三千元及手錶一只。經該營副營長查覺,除將原款及手錶交還台胞外,立將該士兵涂平章剝去軍服,當場槍決。(頁二五五)


57.
警總為澈底達成任務,進一步公布獎懲辦法,規定:凡有檢舉歹徒與密報私藏武器者,發獎金一千至一萬元; 隱匿不報者以通謀治罪。(頁二一四) 於是有一些不肖分子(本、外省皆有)藉機除去仇敵以發小財(頁三)


58.
如規定里長或頭人必須報出里中一定數目的流氓,否則嚴懲,導致膽怯者亂點名,平添不少冤魂。如北投區即有數人因此喪命。(頁三) 有些不願昧著良心亂點名者,本人卻遭殃,如瑞芳鎮金瓜石一里長竹根。國軍進駐金瓜石後,強迫他交出槍械與流氓名單。他答稱:「本鄉民風純樸,不曾參與事件」,而不肯屈從,結果被拷打得奄奄一息後再槍決。(頁三)


59.
據稱八日晚圓山事件是柯遠芬主導,由林頂立、許德輝等人負責執行的。據忠義服務隊副隊長廖氏稱:在事件期間,他曾帶一百多名學生赴圓山接收槍枝,供維持治安之用; 因士兵開槍,乃予以包圍,並用水潑,可能因此激怒他們,以致八日晚遭報復,在那裡死了一百多名學生。九日上午,柯遠芬引楊亮功至圓山陸軍倉庫前廣場,指數百個屍體稱是昨晚被國軍擊斃的暴徒(亦有曰二十幾具)。據稱楊氏頗表懷疑,對隨從人員言,死者均十八、九歲中學生,附近亦無戰鬥跡象。(頁二一)


 









【六、當時之救卹



  亂事平定,秩序恢復之後,長官公署隨即於三月底展開善後撫(說明60)工作,對事件中遭受生命財產損失的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均發給救濟金,以助其度過生活的難關。然而,此一工作做得並不圓滿,原因是:一、救只限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等,而未及於一般受難的民眾; 二救辦法規定不盡合理,有損失頗但礙於規定只能獲小部分的補償,也有損失不大卻虛報而溢領過多的補償者; 三、由於救濟金數額不足,部分不肖公教人員遂假公濟私,向民眾(尤其富戶)需索、訛詐(說明61),予人以極為惡劣之印象。再者當時獲救的公教人員不多,故一般民眾與受難者以為政府對本省、外省人從未救,因而要求政府儘速擬賠償辦法。






說明:


60.
為了救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公署特別在三月二十一日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因二二八事件傷亡損失撫救濟辦法」九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因二二八事件死傷或遭受損失者,依本辦法撫或救濟之。
第二條 及救濟之範圍如下:1.死亡。2.受傷。3.物財損失
第三條 死亡者一次發給喪葬撫費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規定於公教人員之配偶,及其直系尊卑親屬,及傭工均適用之。
第四條 受傷者所有醫藥費,憑醫院收款單據發給,其並未住院治療,經主管長官 證明者,輕傷發給救濟金台幣五千元,重傷台幣五萬元,輕重傷之程度, 以刑法之規定為,但醫藥費已由政府負擔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公務人員之配偶,及其直系尊卑親屬,及其傭工均適用之。
第五條 物財損失之救濟,以主要衣著被褥為主,衣服損失,每套發救濟金台幣一萬元,以冬夏各兩套為限,被褥全套發台幣二萬元,以一套為限。
第六條 凡受傷或損失慘重情形特殊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列具受傷實情,及損失細數專案呈准,發給特別救濟金。
第七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所稱之喪葬,撫,或救濟金之發給,屬於省級機關者,由省開支,屬於縣市地方者,由地方款開支,企業機關由該機關自行開支,均應取得領據列冊報署備查。
第八條 損害救濟之申請,須經所屬主管股長科長,及各級上官之負責調查證明,如有虛偽,各級主管證明人,一律予以連帶嚴辦。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頁三七)


61.
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全台各報都刊登閩台監察使楊亮功給省政府的函件,希望省政府嚴令禁止各縣市公務人員向私人及人民團體或民意機關託詞自動捐助,實則索財,稍不遂意,即利用職權陷人於罪之惡行。省政府乃下令所有機關人員不得藉口「二二八」事變損失向民間需索捐助,若再用職權構詞誣陷以達需索之目的,將予嚴處。由上可知,公職人員有假借二二八訛索的情況。(頁三九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ip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