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之肆應與事件之平復】



  當事件逐漸蔓延爆發後,陳儀一者鑒於兵力不足(說明33),二者為維護其權位,本有意淡化處理,以政治手段解決。參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社會人士,在初期也只為解決緝煙血案(說明34); 但由於長官公署應對無方,使得原本單純的懲請願事件,轉變為政治改革運動,更憑藉民氣的高漲,逐步提高其訴求(說明35)。然因各地處委會組織鬆散,遂為中央認是「叛國」的舉動,構成治安機關請兵鎮壓的藉口。政府為何要出兵鎮壓?就現有的檔案、各種文獻及口述資料觀之,顯然當時中央政府的因應之道,深為台灣主政者的意見所左右。蓋事起之初,陳儀、柯遠芬等執掌台灣軍政大權者,並未了解台灣社會當時的情況,故對民眾或處委會之要求均視之為無理取鬧或別具用心。於是,一面運用分化(說明40)、滲透策略,以求化解危機; 繼則誇張衝突之嚴重性,向中央要求派兵,以進行武裝鎮壓。


  就政府之文獻觀察,蔣介石主席最初並未主張鎮壓,僅同意派加強軍團來台,而此係「歸建」(意指軍隊調返原駐地、原單位),主要目的在於防範。其後,蔣介石接陳儀與各情治單位之請求,轉而視此一事件為「反動暴民」的暴亂,且漠視台人團體之陳情(說明41),決定派兵綏靖。 至於綏靖工作(說明42),大致可分為武力掃蕩和清鄉兩大重點。關於武力掃蕩,由於公署在實施之前已有周詳的計畫和部署,加上各地的動亂,事實上並未如公署宣傳之嚴重,故掃蕩之進行遠較預期迅速,除中部地區「二七部隊」之殘部尚有一些抵抗(說明43)外,其他各地(說明44)幾無戰鬥發生。惟各綏靖分區部隊在執行武力掃蕩之時,確有報復行為,致有民眾無辜傷亡、嫌犯未經審判即就地槍決等情事發生(說明45)


  軍事鎮壓行動之後,繼之進行清鄉工作,其主要目的在於逮捕嫌犯(說明46)、收繳武器軍品、清查戶口、辦理自新(說明47)、取得連保連坐切結等,均如期完成。惟衡諸實況,不少嫌犯係遭羅織入罪或私人挾怨報復,軍憲未詳加查證,即貿然逮捕訊治,因而造成不少冤獄。亦有已定罪者,經請託賄賂,甚或透過特殊關說而得以無事。甚或有些不法軍警藉機勒索敲詐,或順手掠奪私人財物等非法敗行,由是而造成民怨,為社會所詬病。毋庸諱言,此乃當時軍事當局未能有效防範和控制,軍紀教育亦未於理想所致,應負造成許多無辜性命性的責任。


  「二二八大屠殺事件」誠為台灣歷史上的一大悲劇(說明48)。謂其為悲劇,可分為兩方面來看。就受難台人而言,未死於日據時期帝國主義者之摧殘,卻死於他們日夜盼望回歸的「祖國」軍警之鎮壓(說明49); 他們容或批評政府,或提出台人治台等要求,自信並無反叛政府的行為,竟因此被處死,且多數並未經過公開審判的程序,甚或有秘密處決而屍首不存者,此斷非文明社會之作法。甚至有些傷亡者,根本未參加過反政府的行動,只因軍隊肆行掃射而成為冤魂。就二次戰後來台服務的大陸籍人士而言,雖然部分軍人或公職人員有貪污、營私舞弊等劣行,但並非所有來台人員盡皆貪官污吏; 然而在此事件中,部分大陸人士卻成了代罪羔羊,為憤怒群眾盲目攻擊,因而傷亡,其數目雖沒有台人受難者多,但也使得一些來台的公教人員心生恐懼而離開台灣,這些現象使大陸與台灣之間加深了隔閡。不容否認的,一些毆打外省人或曾以武力攻擊機關、機場,甚至傷害人命者,仍應受法律制裁。故並非所有「二二八大屠殺事件」的傷亡人員,均為無辜受害者,必須予以區分。






說明:


33.
就在台兵力觀之,事變前駐台之整編二十一師獨立團與工兵營、三個要塞守備大隊之總兵力僅五、二五一人。其中三個要塞守備大隊一、五三二名,工兵營五一七名,負責台中以北監護勤務:獨立團二、五OO名,擔任嘉義以南監護勤務; 至於警備總司令部本部所控兵力僅獨立團之營約七百名,兵力薄弱,不足擔任台北之防任務。(頁二O一)


34.
(三月六日)王添宣讀向中外廣播之有關「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以消除各方之疑慮。主要內容是說明處委會努力的目標是「肅清貪官污吏,爭取本省政治的改革,不是要排斥外省同胞參與改善本省政治。」文中並且提出對事件的處理方式,計有「對於目前的處理」七條,「根本處理二十五條(軍事三條、政治二十二條),此即聞名的三十二條要求,其條文如下:


一、對於目前的處理



  1. 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2. 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眾組織共同負擔。
  3. 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4. 對於政府改革之意見,可列舉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5. .政府切勿再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6. 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7. 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

二、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1. 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台灣。
  2. 中央可派員在台徵兵守台。
  3. 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台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台灣徵兵,以免台灣陷入內戰游渦

乙、政治方面



  1. 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2. 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3. 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關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4. 省各廳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5. 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礦等警察即刻廢止。
  6. 法制委員會委員數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7. 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8. 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9. 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10. 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11. 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12. 即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13. 廢止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14. 改進各級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15. 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16. 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17. 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工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18. 撤銷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19. 撤銷貿易局
  20. 撤銷宣傳委員會。
  21. 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22. 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頁六六)


34.
七日下午,處委會召開全體大會,在一片嘈雜聲中,除決議通過原有的三十二條要求外,又增列十條。計軍事方面二條、政治方面八條,此即四十二條要求。其增列之十條條文如下:


·         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 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並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         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 三月十五日 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舉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參議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縣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縣四、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台東縣一名,計三十名(實為二十九名)


·         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 決定之。


·         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劃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         警備總司令部應撤銷,以免軍權濫用。


·         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         本年 六月一日 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         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即時釋放。


·         送與中央食糖一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台灣省。(頁七十)



36.
一方面,陳儀同意台籍民意代表之要求,由官民合組處委會; 另一方面,陳儀、柯遠芬、張慕陶等人即聯絡蔣渭川等人,分化處委會的領導階層,並以軍統人員許德輝出任忠義服務隊隊長,兼處委會治安組長; 軍統局台北站站長林頂立被任命為警總的義勇總隊長,以執行「分化奸偽和運用民眾力量來打擊奸偽」之任務。其中,不無黨政軍各派藉機幕後較勁,中統局指蔣渭川、王添為投機者,不斷作搧動; 軍統的柯遠芬則指、王二人為黨部新吸收的惡霸劣紳,而處委會成立之處委員仍以國民黨黨員為多,但省黨部不予導入正軌,反而心存「黃鶴樓上看翻船」。其結果,處委會在多頭運作下,政治訴求不斷升高,於是,軍事鎮壓成了公署名正言順的選擇。(頁二O一)


37.
「三十二條要求」據日後投共的蘇新稱,是環繞王添身邊的左翼青年所草擬的,如潘欽信、蕭友三、蔡慶榮、蘇新等; 甚至曾獲中共地下黨負責人之同意。國民參政員陳逸松回憶稱,確有左翼青年為王添寫稿子; 惟台共分子在投奔中共後,多不免強調中共與其本人在二二八事件中之重要性,可信度須打折扣。據參與偵辦「蔡孝乾匪案」之一軍統局人士稱,中共當時在台之勢力極小,老台共也不等於中共(頁六九)


38.
據聞,提三十二條要求時,會場有軍統、C.C.(中統)等情治人員活動,如白成枝、呂伯雄屬C.C.,許德輝屬軍統。新增十條有的是軍統、C.C.有意提出以為鎮壓之藉口。如政治項目第二十九條「本省人之戰犯與漢奸即時釋放」,即由國大代表兼台灣鐵道黨部書記長吳國信提出,其他人呼應叫喊通過的。又有謂代表提出之要求僅有十二條,其後之三十二條與追加之十條乃「憲政協會」成員叫喊通過的。(頁七一)


39.
八日,處委會發表聲明,推翻昨日通過之決議案。內稱因參加開會的人數眾多,昨日通過之四十二條件未及推敲,致有不當要求出現,例如「撤銷警備總部、國軍繳械,跡近反叛中央,決非省民公意」等。(頁七二)


40.
事件發生後,據聞,劉啟光主張以武力澈底鎮壓,而參謀長柯遠芬、警備總部調查室主任陳達元、軍統局台灣站長林頂立則主張「以民眾的力量對抗民眾的力量」。柯遠芬並於二月二十八日下令情治人員調查、監視處委會主謀人士。公署於台灣兵力單薄,不足鎮壓,二者解決社會運動的最佳方式非外在的壓制,而是內部的分化、瓦解,於是採取第二種策略,即利用蔣渭川領導之「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勢力,以削弱處委會的力量,並派情治人員打入處委會,相機行事。二月二十八日與 三月一日 ,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兩度致函蔣渭川,促其「出面收拾殘局」。一日黃昏,柯遠芬亦致函,邀他協助收拾危局。由此可見,公署方面已籌劃好分化的策略。(頁五九)


41.
三日上午處委會議決上電主席報告事件真相,旋於下午四時以台灣省民眾代表大會之名義上電,指控公署放任軍警胡亂開槍,射殺民眾,惹起省民公憤,光復以來政治惡劣,不法橫行,屢經省民要求改善卻無效果; 籲請中央速派大員來台調處以平民憤,並刻速實行地方自治。同日,台灣旅滬同鄉會理事長李偉光代表上書主席,請求徹查慘案真相,嚴懲慘案造成的法律和道德責任; 以及澄清吏治,以新台人耳目。由上顯示,主席不但充分掌握各方面的情報和看法,同時,亦對省民的意見和期望有所了解。(頁二)


42.
三月十日,陳儀對全省廣播戒嚴令,綏靖工作於焉全面展開。(頁二一一)


43.
十五日,國軍繼續往埔里方面推進,縮小包圍圈。二七部隊因對外兩條交通要道均遭封鎖,聯絡不便,情勢甚為不利,乃決定派遣陳明忠擔任突襲隊長,兵分三路,夜襲日月潭方面的國軍。另以警備隊長黃金島率一小隊扼守烏牛橋,以防腹背受敵。突襲隊與國軍四三六團第二營第四連在日月潭附近發生激戰,國軍頗有傷亡,被迫向水裡坑撤退,但該部隊也傷亡慘重,且彈藥亦快告罄。 (十六)日,國軍四三六團第二、三營部分兵力,又與扼守烏牛橋的黃金島小隊發生激戰。戰鬥一開始,該小隊由於佔地利之便,曾重創國軍,造成重大傷亡。旋因火力遠不及國軍,作戰經驗也有所不足,乃漸處於劣勢,被國軍火網所包圍,不得已乃由黃金島率一名隊員突破國軍的火力封鎖線,奔回「二七部隊」本部求援。惟隊本部武德殿一片零亂,人心惶惶,僅有十餘人響應。同日晚上,「二七部隊」以武器彈藥無法補給,又兩面受敵,無法與他處部眾聯絡,難以繼續支撐下去,乃決定暫時化整為零,或往嘉義小梅參加陳地的游擊隊,或各自回家。深夜十一時,隊員各自埋藏武器後,即宣告解散。(頁二二一)


44.
十四日,(嘉義市)國軍進攻斗六,與「斗六鎮建安醫院院長」陳篡地殘(斗六警備隊,不屬於二七部隊,見頁一O)在斗六鎮上展開市街戰,陳氏因寡不敵眾,乃率領全體隊員逃往嘉義附近的小梅山中。 十六日,國軍四三六團第八連推進至小梅以東地區,與該殘部二百餘人發生激戰,結果擊斃十餘名,奪獲步槍二十枝、重機槍二挺,擲彈筒一具、山砲一門。過了兩日,四三六團第七連亦在小梅附近,與殘眾百餘人發生激戰,擊斃六十餘名,俘十二名(並奪獲一批軍火彈藥) 十九日起,陳氏為作持久游擊戰,及陸續向山地撤退,並將所有武器彈藥及附近村民之糧食、牛車等悉數帶走。陳氏並號召各地響應者,潛藏深山,實施一年的作戰計話畫。二十日,二十一師以該殘部潛伏山地為慮,再派四三六團第八連進攻小梅附近,激戰數小時,終使其不支逃逸,(並奪獲一批軍火彈藥)
小梅、湖一帶,地勢險要,易守難攻。其後,國軍雖數度派兵進,擊斃不少殘眾,但始終無法澈底加以消滅。至五月十六日,魏道明就任台灣省主席,解除戒嚴,結束清鄉,警備總部亦將各綏靖區改為警備區時,陳篡地殘部仍在小梅、湖等地進行游擊戰。(頁二二一)


45.
基隆綏靖司令部至二十一日,掃蕩任務已大致完成。據統計,自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十一日,計俘獲輕機槍六挺(全部待修)、步槍一三九枝(大部份待修),用去步槍彈三四、六四三發、輕機槍彈三九、八九七發、手槍彈五、一八三發、重機槍彈九、五九二發、手榴彈五四九戰防砲彈三五發。從使用彈藥數量幾達十萬之譜,顯示基隆要塞司令部乃是以強大的火力強力掃蕩。因此,傷亡數恐非僅約百人,實有待進一步詳查。(頁二三七)
基隆綏靖部似聽任各分區自行處理案犯,例如頭城媽祖廟前郭章垣七人被槍殺案、八堵車站案,以及羅東陳成岳、張雲昌、趙桐、基隆市楊元丁、金山許日生、許甲長、徐士明、簡德發、陳金、田文寬、施金榮等人被槍斃案,據受難家屬表示,均是當地駐軍自行處置的,未經執法人員偵訊審理,故事後一無案犯名冊或處理報告留下,委實難以取信於社會。當士兵沿街掃蕩時,走避不及者都立即被槍殺,或不由分說地被押進拘留所,但賄賂金錢或貴重物品後,即可獲釋。不少人遭刑求、凌後處死,台灣旅滬六團體綜合各方之報導和傳聞,聯合提出報告書,指出:「基隆軍隊用鐵絲穿過人民足踝,每三人或五人為一組,捆縛一起,單人則裝入麻袋,拋入海中。基隆海面最近猶有屍首浮出。」又:「基隆軍隊割去青年學生二十人之耳鼻及生殖器,然後用刺刀戳死。」不少受訪者在找尋親人屍體時亦目賭類似的慘狀。(頁二三七)


46.
據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間警備司令部之總結報告被拘捕之人犯共一、八OO人。(頁二六一)


47.
警總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公布自新者三、二二人。(頁二六一)


48.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史上最慘痛的人間悲劇。當時傷亡者可能數千甚至上萬,上自社會精英份子,下至升斗小民,蒙冤而死者,不知凡幾,因此造成受難家屬及民間對此事件的不能忘懷,此由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幸事件,導至後來的台獨運動、左傾思想甚至省籍情結的產生,嚴重地影響到台灣社會的和諧,甚或未來的社會發展。(序二)


49.
「宜蘭省立醫院院長郭章垣遺言:『生離祖國,死歸祖國,死生天命,無想無念!』」(李筱峰著,《二二八消失的台灣菁英》,(頁一七)



 









【五、傷亡與受害情況



  第一,為官方認定有罪者。政府既認定「二二八大屠殺事件」是一叛國行為,不免將參加抗爭組織者與暴動者一同列入所謂「黑名單」(說明51),加以緝捕、處刑。然而,涉案的認定是否無誤,執行時是否無枉無縱,據調查研究顯示,委實存在不少弊端。首先,絕大部分參與者自認自始即無叛國意圖,僅以改革台灣政治為訴求,卻遭到以「意圖顛覆政府」的罪名處置,自難令其心服。其次,部分受害者係被秘密逮捕,而又死因不明。到底係經審判罪名成立而處死?抑或被仇敵藉機殺害?此為受難者家屬引為深痛 。今(2007)此屠殺事件之責任歸屬報告出爐,確認當時的蔣介石主席應負最大的責任。


  第二,為觸犯戒嚴令者。因動亂而頒戒嚴令,本無可厚非,惟由於本省同胞並無戒嚴經驗,不知戒嚴為何物,多數人又不諳國語或大陸其他方言,以致不少民眾在綏靖期間上學、上班或外出工作時因不諳口令,或聽不懂士兵的語言警告而慘遭射殺(說明52),含冤難伸。


  第三,為政風(說明53)軍紀敗壞下的犧牲者。中華民國(西元1912)建國後,戰亂不已,抗戰八年對軍隊教育之影響尤大,以致軍政制度和風紀始終未能做到嚴整清明,鎮壓與綏靖期間層出不窮的弊端(說明54)於焉產生。最常見是公報私仇,其中有因小糾紛惹來殺身之禍者,也有為奪取、勒索財物而置人於死地者(說明55)。駐軍指揮亦有三令五申,力予矯正者(說明56),然不法事件仍難根絕。另外,在獎勵密告(說明57)與指認流氓(說明58)的政策下,亦造成不少因私怨而被陷害,致遭無辜犧牲者,甚至有設陷阱以誘殺者,如圓山事件(說明59)即是。






說明:


50.
受害者身分依所參與之團體分,計有處委會、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台灣自治青年同盟、三民主義青年團、報社、共黨組織等。很明顯地,與政治有關,特別是曾批評政治或參與政治活動之團體,受害最大。(頁二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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