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行政組織的設置
1.台灣總督府的設立

日本佔領台灣後,設置台灣總督府為台灣最高的統治機關,它的一切施政完全以日本母國的利益和在台日本人的利益為優先考量。










初期的台灣總督係由日本武官擔任,換言之,當時台灣總督兼為台灣軍、政兩方面的首長,實際上,台灣總督的權限還不止於此。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光緒二十二年)日本國會通過法律第六十三號,簡稱「六三法」,賦予台灣總督自行立法的權力,在此基礎下,台灣總督得以制定許多專制的法規,享有人事權和司法權,因此,台灣總督總共掌理了行政、軍事、立法及司法等大權。日本國會雖然在「六三法」中明訂此法的有效期限為三年,但至期滿時,當局卻以各種理由加以延「六三法」。


實質上,「三一法」仍未剝奪台灣總督的立法權力,只是附加了總督所立之法不得與日本國內法令牴觸的但書,台灣總督依舊能行使緊急命令權來立法。「三一法」雖同樣有三年的有效期限,但也同樣屢次延長,直到1921年(大正十年,民國十年),才又以 「法三號」取代 「三一法」。


「法三號」的制訂終於限制了總督立法權,規定除非台灣總督有特殊情況,否則日本國內的法律原則上通用於台灣。「法三號」的通過其實有其時代背景。如上章所述,原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殖民地民族獨立運動四起,日本另一個殖民地朝鮮便爆發了三一運動,台灣有不少有識之士亦受此鼓舞,而展開了非武裝的抗日運動。日本原敬內閣受此衝擊,於是在台灣實行所謂「內地延長主義」,意思就是將台灣人等同視之為日本人,日本國內的制度、法律延長至台灣使用,「法三號」在此背景下才能應運而生,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一改之前任用軍人為總督的習慣,採用文官出任台灣總督,取消台灣總督的軍事權。但是,在實際運作上,台灣總督仍然是獨立王國的土皇帝,所謂「內地延長主義」也止於書面文章。1936年(昭和十一年,民國二十五年),由於日本與中國關係緊張,大戰一觸即發,日本當局乃再度起用武官總督,再度喊出「內地延長主義」的口號在台灣推行「皇民化運動」,直到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投降為止。


「內地延長主義」始終是微弱的呼聲,縱使是推行「皇民化」的時代,也只是便於奴化和軍事動員的藉口;以總督府專制和經濟掠奪為基礎的「台灣特殊化」才是始終一貫的統治策略。


2.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


日本佔領台灣初期,大致沿襲清末的 行政區域劃分,將三府改三縣,設了三縣撫十二支廳,1897年(明治三十年,光 緒二十三年)改全台為六縣三廳,廳之下設八十六個辨務署,辨務署下設街、庄、 社為基層行政機關,街、庄、社長由辨務 署遴選區內具有名望約台灣人,實質上是 一種籠絡台灣人的手段。


1901年(明治三十四年,光緒二十七 年)台灣總督府廢縣、辦務署,劃分全台為二十個廳,廳下還設支廳作為輔助機關,至於街、庄設置則不變。1909年(明治四十二年,宣統元年)二十廳收編為十廳,並廢街、庄、社長,合數個街、庄、社為一區。


1920年(大正九年,民國九年)台灣總督府全面改革地方制度,西部地方廢廳,實施州、市郡、街庄,總計西部共設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五州,東部仍保留廳制,州廳之下共設四十七郡、三市、五支廳、二百六十三街庄、十八區,州知事、市尹、街庄長皆為官府選派。必須注意的是,日本初期的街庄和1920年以後的街庄大小並不相同,前者的範圍大概等同於現在的村或略大,後者則已經相當於現在的鄉鎮。


 


▲象徵日本權威的總督府(1919完工)《尹章義蒐藏》

第二節、對於先住民的鎮壓 由於台灣全島平定和丘陵開發殆盡,日本人巧取豪奪經營糖業之外,又喊出「日本人的事業在山地」的口號。要開發山地就得先處理原住民強烈抵抗的問題。

日人對於原住民強悍的民風,素有所聞,牡丹社事件時,更見識到原住民的善戰與剽悍,日人統治台灣以後,由於台灣高山特產樟腦,是當時世界上少數產地之一,日人為方便進入高山採取,不受原住民阻撓,至佐久間左馬太總督時代,乃開始積極制壓原住民,進行所謂的五年計劃,稱之為「理番」。


所謂「番」,又分「生番」、「熟番」,兩者以隘勇線為區別,位在隘勇線外側為熟番,隘勇線內側為生番,一般來說,生番較為兇悍,不受管束,因此日人便在隘勇線架設電話線,並在必要的地點設置砲台,甚至使用高壓電鐵網、地雷等近代裝備,壓制原住民。之後為因應日本製腦業者的要求,增加樟腦的產量,總督府竟強行壓縮隘勇線,縮小原住民族的生活圈,誘發原住民武裝抵抗,然後進行追捕,其中更曾採取斷絕鹽供應的殘酷手法。


五年計劃自1909年(明治四十二年,宣統元年)開始,佐久間以軍隊對原住民進行攻擊,至五年計劃的最後一年時,則採包夾的方式,調派台灣守備隊從中央山脈西側進攻,警察隊進擊東側,最後包圍壓縮。這次作戰計畫可以說是英國人在澳洲的絕滅作戰的重現,展現出日人統治殘酷的一面。根據總督府公布1896年至1920年(明治二十九~大正九年)的紀錄,共討伐生番138次,殺死7,080人,傷4,123人,收繳槍隻29,358枝,1905年(明治三十八年,光緒三十一年)人口調查原住民82,795人,死傷11,203人約當八分之一。


在強大武力的壓迫下,原住民漸無力反抗,自此之後,日人遂致力於原住民的教化、醫療、授產等,使其歸順於統治。 然而,日人對於原住民的輕視壓榨絲毫未 減,原住民的不滿逐漸累積,最後終於導致1930年(昭和五年,民國十九年)霧社事件的爆發。


霧社事件的起因可歸之為三項:其一是勞役剝削問題。高山原住民常要負擔許多勞役,事件發生之前,霧社地方的原住民便接連不斷從事過重的勞役,警方態度 輕謾,使得原住民怨聲載道,而且日警對於原住民的薪資常交待不清,引起原住民不滿。其二是婚姻問題。日本當局為了利於統治原住民和解決山區日本人的性問題,鼓勵山地警察娶各社有地位者或其女兒,但這些日本警察在故鄉往往已有妻室,於是高山族妻子便成為法律不承認的「內緣妻」-即小老婆,這類結合是基於利益考量,加上沒有法律責任,因此女方常遭到被拋棄的命運,起事的領導者莫那‧魯道的妹妹,便在嫁給日警數年後,遭到這種下場,這件事情亦升高了其族人之激憤。


最後一項便是事件爆發的導火線。莫那.魯道是霧社地區馬赫坡社的頭目,1930年(昭和五年,民國十九年)10月7日上午,莫那.魯道正為族中一對新人舉行婚宴,日本巡查吉村克己等一同參觀,莫那.魯道的長子想拉吉村吃喜酒,但吉村卻嫌酒席不乾淨,竟用手杖打落他的手,莫那.魯道的長子感到極大的侮辱,便毆打了吉村,事後莫那.魯道請求官方處置,卻一直沒有得到回應,他與日本官方一向不合,亦擔心受到嚴懲,於是決定結合其他不滿日本警察的原住民,舉事抗日。


10月27日霧社公學校舉行聯合運動會時,舉事的原住民攻入派出所,繼之襲擊在公學校觀禮的日人,被殺者134人,亦有兩名穿和服的漢人被誤殺,隔日起,日軍警便展開討伐的行動,圍勦了二個月,出動飛機、大砲,並施放國際嚴禁的毒氣,起義的原住民死傷極為慘重,犧牲六百餘人。日人向來自認的理番政策,經此事件證明並不成功,使日本人不得不重新檢討原住民政策,總督石塚英藏還因此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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