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土地開發經營型態與土地所有權制度
有人認為台灣的開發是以今天的台南為中心,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內陸,循序開發,西部開發完成後再開發東部。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往往忽略了在開發之初,台灣沃野千里卻缺乏人手耕種開荒的狀況,移民對於登陸港和拓墾的目的地有選擇的機會。移民者若對一地不滿意,不曾逆來順受停滯一地,可以再三遷移。是否有水源?可耕地是否肥沃?水路交通是否方便?原住民是否接受?才是漢移民是否定居開發的先決條件,因此,台灣各地開發的先後,是移民根據人文和地理條件選擇的結果。



▲無論飲用或灌溉,水都是不可或缺的資源《尹章義蒐藏》


 
嘉慶元年(1796)吳沙率眾人墾噶瑪蘭,拓墾的結果使得清廷於嘉慶十六年(1811)設置噶瑪蘭廳,同年又有李享、莊找率眾入墾奇萊(今花蓮吉安、壽豐一帶),而福佬客家合作開發新竹東南一帶丘陵區的金廣福墾號,則遲至道光十五年(1835) 才由清官方所促成,西部新竹丘陵區實際上較東部的宜蘭和花蓮為還晚。再以林杞埔(今南投竹山)和鄰近的埔里盆地為例,林杞埔早在康熙年間便有漢人進入開發,但埔里直到一百多年後的嘉慶二十年(1815)才有郭百年等人受宜蘭開發的影響,率眾入墾,隨即被官方逐回,直到咸豐年間,才又有鄭勒先入墾埔里。並且就地理上而言,林杞埔位於濁水溪上游的山區地帶,但濁水溪中下游今彰化、雲林地區(康熙末期)&林杞埔晚(康熙中期),而雲林的某些地區又比彰化為晚,台北盆地的開發(康熙四十八年之前)比台中盆地(康熙六十年前後)為早,都是只問開發條件不問南北的例子。



▲今存最古老的拓墾合約-康熙48年開墾台北五宗草地《尹章義蒐藏》


 
台灣漢人的移民人口多來自於閩、粵,由於自明朝末年以來,中國經歷了長期的戰亂,閩粵地區人口日減,每人平均耕地面積日增,所以清初來台的移民,並不全然是在大陸原鄉站不住腳,何況,果若真站不住腳,也可以移民四川或南洋各地,台灣只是多數選項之一,因此移民是為了追求發展的新機運而東渡。當時台灣沃野千里,缺乏的是人力,只要自備一些資本與原件民溝通的人才,就可以開拓墾殖事業。而參與土地開發者不單是農民,一些讀書人、商人、士兵和官吏往往也趨之若驚,積極加入拓墾的行列。


漢人開墾的基本經營型態可分為官營和民營兩大類型。官營的土地又可分為政府經營、文武官員經營、軍人屯田等三類。政府經營土地開發的模式,早在荷蘭和鄭氏王國時代就已經存在,而清政府將政府經營的土地稱為「官莊」,官莊的收益,多做為官員養廉銀或兵餉使用,清末花東地區的開發,則是清廷招徠閩粵農民,給予種籽、牛隻從事開發以實邊。


在前章曾經說過,鄭成功曾下令:只要在不侵犯原住民及原有漢人土地的前提下,大小官員可以自行圈地開墾。清廷接收台灣後,也因襲此種模式,駐台官員紛紛投入拓墾工作,其中規模最大且最著名的是總兵張國、藍廷珍在中部大肚溪中游經營的「藍張興莊」,其範圍涵蓋了今天台中縣太平、大里兩市、烏日鄉的一部分,以及台中市東、南區。莊名中的 「藍」、「張」即是指藍姓和張姓合作開墾之意。雍正以後,中央禁止官營土地,許多文武官員於是私下與人合營,但規模都遠不如藍張興莊。


軍人屯田也是從鄭氏王國時代就有的開發類型。清代在台灣各地駐防了各種軍營,稱為「營盤」,像是現在台北新莊輔仁大學附近里名「營盤」,便是清代軍營的遺址。軍人多半在軍營附近就近開發,這些地方便是俗稱的「營盤田」或「營盤園」。另外,清廷為籌募士兵的恩賞撫卹經費,也設置了「隆恩租地」,除了一部分是買來的土地,其中有不少由軍方主持開發,現在屏東縣的九如鄉,以前叫做「隆恩莊」,台北三峽有「隆恩埔」,都是這麼來的。除此之外,乾隆末年,清廷為防止住在深山的高山原住民出草殺人,募集平埔族前去防守,而在近山之地設置關隘,並給防守的士兵一塊土地開墾,則稱為「番屯」,林爽文事件之後,政府撥了一些土地給有功的平埔族,以供生活之需,稱為 「養贍埔地」,這類土地也可歸在軍人屯田的類型中。


清代開發土地的絕大部分主力還是平民,一般來說,可分為結夥經營、群體經營和個體經營三大類型。主要的是結夥經營,由於這種類型必須透過契約來明定合夥者之間的關係,所以有些遺留至今的契約,便成為研究台灣開發史最好的史料。1980年,筆者在新莊從事實際調查工作,曾發現一批合夥經營的老字據,其中有一張康熙四十八年(1709)的合同,還是目前最早的契約原件,合約中顯示當時台北平原的開發是由五個控股公司和幾十個股東合夥進行的,這對我們認識台北地區的開發有很大的助益。結夥經營的類型十分常見,像現在新竹北埔有個一級古蹟「金廣福公館」,便是清代時由住在新竹的客家人和福佬人所合夥建成的,當時他們開發了新竹東南丘陵北埔、寶山、峨嵋一帶土地,「金廣福」的 「廣」指的就是廣東的客家人,「福」便是福佬人。此外,如吳沙率領漳、泉、粵三籍人士開墾宜蘭;李享、莊找等人開墾花蓮、六館業戶開墾台中等等皆是民間結夥開墾的類型。結夥經營的投資者有的並不參與實地開墾,他們住在大陸或台灣的城市中,只是純粹出錢投資,取得土地所有權,我們稱之為「遙領地主」;有的仍實際投入開墾工作,具有投資者和開墾者雙重身份。


群體經營是以家族拓墾和同鄉拓墾並行的一種方式,也都以契約規範權利義務關係,如彰化的施長齡、雲林的張士箱等都是以家族的力量從事拓墾車業的著名例子,不同於結夥經營,他們不僅是投資者也是墾者,即使在他們手下做事的佃農,也多半是來自大陸的族親或和同鄉。現在台灣仍有不少地方,是以大陸祖籍或家族姓氏後面加上「厝」、「屋」、「寮」、「坑」為名的,如台南有大埔莊、彰化有「同安厝」、桃園有「宋屋」等地名。


由於經營開墾事業十分繁雜,從通番、申請墾照、籌資、招募人手,以至準備種籽、農具等事項,需要複雜的社會關係和龐大的資金,個人單打獨鬥還不如合夥經營或追隨有力的墾首來得方便,因此個體經營的事例並不多。


除漢人以外,原住民也有自己土地開發的經營型式,筆者概分為集體經營、個體經營和組合經營等三類。有些原住民部落的土地是「村社共有制」,土地開發自然屬於集體經營;有些原住民族群原來就是「私有制」,個人便在社內自行經營,甚至脫離部落獨立開墾、經營的情況也相當普遍。至於組合經營則較為複雜,大致有三種情形,一是番漢合作,由原住民提供土地、人力,漢人提供資金和技術,除開墾土地外,水利資源的開發也不乏番漢合作的例子;一是漢人代營,即是由番社委托漢人代為經營土地;一是官督番墾,則以之前所提到的「番屯」和 「養贍埔地」為代表。


根據荷蘭人的紀錄,當時開發的土地有一萬二千甲,又根據康熙二十四年蔣毓英的《台灣府志》,耕地有一萬八千甲,鄭氏延平王國大約增墾六千甲。


清代所開發的土地大約七十萬甲,遠比荷鄭時代多得多,開發條件也不同,情況十分複雜。一般而言,率眾申請開墾土地者稱之為墾首,追隨者稱之為墾佃,一但土地開墾成功,同政府申報繳稅,而取得土地所權的墾首,就稱為業戶或業主,墾佃則使成佃戶,有時候佃戶得到的土地也很大,自己無法獨立耕作,只得再另行招佃,稱為二佃,在這情形下,二佃向佃戶繳的田租,就稱作小租,佃戶繳給業主的田賦便稱為大租,業戶則要繳田賦給政府,因此,一般人也稱業戶為 「大租戶」,佃戶為 「小租戶」,二佃成為實質上的佃農。而佃戶繳給業主的大租,和業主繳給政府的田賦差額,使成為業主的利潤。然而,多半業主在土地開發完成後,會故意少報土地面積以逃稅,光緒十三年以前的「升科田」(繳稅的田)才六萬八千餘甲,光緒十三到十五年劉銘傳清丈田畝,得四十二萬餘甲,1895年前後日本人清丈出七十三萬四千餘甲,逃漏的田賦多達十一分之十。如此一來,業主所得到的利潤非常大。在這誘因下,台灣的墾首制度和大租戶制度非常發達。



▲台北新店景美煎的山留公圳過水橋(上新、下舊)《尹章義蒐藏》


 
通常我們把「業戶-佃戶-二佃」的上地所有權和耕作權關係,稱為「一田二主」,這種情形在大陸許多地方也存在著。由於原住民的土地原則土是不准買賣的,因此若墾首向原住民承租土地,那麼原住民又成為在墾首之上的大地主,「一出二主」也變成「一田三主」,理論上若土地一再轉佃,甚至可能會出現「一出四主」、「一田五主」的局面,土地轉佃越多,底下的佃農負擔就越重,目前所發現的史料中,在苗栗卓蘭地區曾出現「一田四主」的情形。


大租權的取得多半在拓墾初期,小租權則稍晚,經過相當時日,而土地又一再轉佃,則大租戶往往不知道幫他耕種的佃農是誰。另一方面,一田多主的情形,不但使得土地買賣不方便,而且容易發生產權和田租的紛爭,因此劉銘傳和日本人治理台灣時都很努力消滅這種情形。


 
 
第二節、通事和科舉社群對台灣開發的貢獻
在上一節曾說過,台灣能夠迅速開發與墾首有密切的關係,但在台灣開發史上,通事所扮演的角色亦不容忽視。通事是一種官差,職位相當於今日的翻譯官和村里幹事,執行職務的對象則是與漢人語言、風俗完全不同的原住民。古代行政、司法、稅務不分,因此通事兼具村里幹事、管區警察、稅務人員和翻譯官的功能。通事在荒闢的地區執勤,比一般官吏有更廣泛的權威,但也必須擔當更大的風險,如果和原住民的關係良好而穩定,通事往往成為終身職,甚至可以父死子繼,累世不絕。



▲彰化孔子廟《尹章義蒐藏》


 
通事制度早在荷蘭時代便已存在,鄭成功決定攻打台灣就是受到荷蘭政府底下的通事何斌的指引,清初,漢移民如潮水般湧進台灣,與原住民關係良好的通事,不僅成為漢移民墾荒的媒介人物,有些更隨之成為大墾首、大業戶,對台灣的開發有很大的貢獻。嘉義的吳鳳、台北的賴科、林秀俊、台中的張達京等都是非常著名的通事。


一般人受到教科書的影響,對於吳鳳的故事,大都耳熟能詳,據傳吳鳳為改變原住民獵人頭的習俗,竟以身殉之,以感化原住民,這個故事如今已遭到不少質疑,但是褪下吳鳳神話色彩的一面,其實吳鳳確有其人,並且是一位頗受漢人和原住民愛戴的通事,不過,當時有些通事假借職權,欺壓原住民,使原住民在憤怒下襲擊漢人村莊,誤殺了吳鳳,話雖如此,我們仍不能忽視在該時期,原住民其實與漢人、清政府的關係十分良好,原住民與漢人間的衝突遠低於漢人與漢人間的衝突,這都要歸功於清朗統治者出身少數民族精通對於少數民族的治道,台灣地方官吏又堅持「護番保產」政策,使民族壓迫問題降低,而在第一線擔任溝通角色的吳鳳等通事致力調和漢番關係所付出的心血。


在台灣歷史上最著名、最活躍的通事是賴科。康熙卅六年(1697)郁永河的《採硫日記》、康熙五十六年(1717)的《諸羅縣志》、雍正元年(1723)藍鼎元的《東征集》等,這些台灣古史的重要記錄中,對賴科都有相當詳盡的描述。


賴科是同安烈嶼人(小金門),在康熙三十四年(1695)之前已經是名重一時的「大雞籠社通事」,根據現存的老字據推斷,賴科死於雍正二年至乾隆八年之間(1724-1743)。賴科擔任通事的轄區是今桃園以北台北縣市、基隆一帶,曾經率眾經營「後出」-花蓮、台東一帶,並取得「淡水社船」船隊的經營權,經常維持海舶十艘以上。康熙五十一年(1712)「糾合民番」興建干豆靈山宮(關渡媽祖宮),這也是台灣中、北部(虎尾溪以北)最早的寺廟,賴科和先住民的關係良好,得以引進大量漢人移民北台拓墾。根據今存最早的拓墾合約-康熙四十八年(1709)大佳臘、麻少翁、淡水港南等三宗草地開墾合約一當時的拓墾組織以今天的概念來表示,可以說是「控股公司-拓墾公司(墾號)-子公司(負責某一宗草地開墾)-拓墾者(業主)-佃農」的經營型態,上層負責募集資金、和官方打交道;中層負責從招募拓墾者到墾殖成田的執行工作;底層則是拓墾者。賴科既是仲介者,也是貫穿全局的人,所以在台地擁有大量田產,其子孫也是今天北投一帶的大族。


林秀俊(1699-1771)是漳州漳浦縣人,也是通事中的佼佼者,原來在台中大甲和苗栗一帶開墾,後來發展到台北來,特別是板橋平原上的絕大部份上地都是由他開墾的,他開墾的莊園以擺接莊最大,南起土城,北到江子翠(今板橋江翠地區),另外漳和、永和、永豐三莊,包括了今中和、南勢角、永和的大部份,都與林秀俊的開發有關。乾隆初年,林秀俊賣掉了新莊的一些水田,把資金用來開鑿大安圳,灌溉了板橋平原西部的土地,他又以今新店碧潭為水源,完成了永豐圳,造福南勢角、中和等地。林秀俊死後,他的子孫繼續以林三合的名義繼續經營,新店安坑、台北內湖、松山等地。台北盆地的拓墾到處都見得到林秀俊的影子。前任台北縣長、現任(1999)交通部長林豐正就是他的後裔。


張達京(1690-1774)廣東潮州大埔縣人,是中部地區平埔族大社一岸裡社的首任通事,他接掌此職後,除教導原住民漢人的飲食習尚和禮義倫理外,亦教使原住民耕地鑿水,他自己更以張振萬為名,設立墾號,協助原住民開墾,成為開闢台中。平原最著名的墾首之一。在開墾過程中,因為土地常會有水源不足的問題,於是張達京與原住民商議後,想出由漢人出資開水圳、原住民讓出一些土地,給開圳者開墾,這便是著名的「割地換水」。張達京本身取了原件民頭目的女兒為妻,頗受原住民愛戴,當地人稱張達京為「番駙馬」,雖然清廷對張達京沒有好感,認為他勾結民番,剝削致富,但張達京的民間聲望很高,直到現在,台中縣神岡鄉的萬興宮仍 奉祀張達京的牌位。曾任台中市長、立委的張啟仲也是他的後裔。


科舉制度原是傳統中國選才任官的一種方法,這種讀書人考試入仕的途徑為何與台灣的開發有關聯?其中道理便在科舉制度中各區配額問題。


對於傳統中國人來說,考取功名是極為重要的事,所謂「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十年寒窗無人曉,一舉成名天下知」,不但社會地位提高,更意味著財富權勢的穩固,因此中舉入仕一直是讀書人努力爭取的目標,就像現代人爭破頭要擠進聯考窄門的道理一樣,比較起來,當時科舉對於個人前途的影響又更為深遠。但是科舉名額和各區的配額都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各地方的名額與其戶口大小及錢糧賦役多寡有關,如人口密集、較富裕的地區,學額分配使可能較多,此外,各地的文化水平、及對中央政府的效忠程度也是名額多寡的參考。


但是對於一些文風很盛的大城市來說,要榮登榜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應考人數眾多,一方面學子素質又較高,因此競爭相當激烈,錄取率常常還不到千分之二、三。為了追求更大的考取機會,士子便常奔向較容易考中的地區,冒用當地的籍貫或姓名投考。泉州自唐宋以來就是數一數二的國際大港,文風也極盛,遠自北宋時代宰輔人數就高居全國第二,僅次首都,而南宋、元、明、清等各朝代更是人才輩出,為江南之外的另一個文化中心,當地的讀書人便常出現冒籍、冒姓名的情事,甚至蔚為風氣;漳州和廣東省的潮州也都是文風鼎盛之地。



▲設在台北樹林的「張方大紀念堂」張方大是張士箱的四子《尹章義蒐藏》


 
這時台灣新入版圖,為安撫原來延平王國時期的士紳階層,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廷便議定台灣一府三縣新設學校及其學額,開科考試,這些新設學額不但成功拉攏了當地土子之心,更吸引了閩、粵兩省的有志學子,而且台灣初設府縣,讀書應考的人較少,官府對於冒籍或冒名者也沒有嚴格的取締,於是豐饒肥沃的台灣島除了成為中國東南沿海人民移墾的新天地,亦成為大陸學子的新樂園。


另一方面,由於傳統讀書人都有「耕讀傳家」的理念,他們到台灣尋求發展機會,除了學額外,許多未開發的沃野,也吸引了他們的目光。由於他們身為讀書人,與當地士紳容易結交,加上他們在傳統社會中具有領導地位、組織能力,並有一定的財力,在申請開墾執照或實際開墾上都較無阻力,因而成為台灣開發史上極為重要的一員。


張士箱家族的移民史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張士箱是泉州晉江人,他們的家族很多人具有「功名」,張士箱本人二十九歲時,入永春縣學,因冒籍被發現而除名,遂跨海東渡,三十歲補入鳳山籍的台灣府學生員,自士箱以下,子孫登科中舉者頗多,乾隆三十三年(1768)士箱的孫子源俊與曾孫植華二人雙雙中舉,成為轟動閩台的盛事,乾隆二十五~三十五年間一家考上六個舉人,科名之盛,冠甲全台。張家的開墾事業非常成功,他們首先開墾的是濁水溪、虎尾溪一帶的荒埔,雍乾之際,又利用兩溪的水源開鑿了大有等圳,灌溉了萬甲田畝,後來張家夥同楊志申、吳洛等人(他們也都是考取科舉的讀書人),向今台中縣南部地區、彰化和今台北縣新莊、樹林地區發展,亦開發了大片土地。除了張士箱家族外,開發彰化地區的施世榜、開發今新莊至五股及淡水河口兩岸的胡焯猷等家族,都是中舉有功名的士人,他們對於台灣西部土地的開墾,貢獻極大。


此外,與台灣開墾事業關係密切的「通事」,亦多為渡海求取功名的讀書人,尤其若干跑到台灣考試卻依舊向隅的人,除了擔任吏胥、或是為人打官司的訟師外,有些居留台灣日久而了解番情、會講番話,往往充任通事一職,如開墾台北的林秀俊、或開發台中平原的張達京,皆是於康熙末年渡海來台的讀書人,他們雖沒有正式的功名,在土地開發上卻依然功不可沒。


總之,較之中國其他區域,科舉制度對台灣的影響,有其極為特殊的地方,以往常有人認為,清初來台灣開墾者多是罪犯、地痞無賴,但是由科舉制度與台灣開發的關係密切,可知清代來台開發的老祖先們,其實更多是有力的讀書人或世家大族,這些讀書人與土地開墾的結合,不僅使閩南精緻的文化深植下來,更使得台灣開發史豐富多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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